宝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2006〕2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建立并进行了事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程序,可直接聘用为工作人员。
(一)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二)政策性安置人员;
(三)引进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特殊才能的急需人才;
(四)经组织程序任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第五条 区人事局是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程序
第六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公示;
(八)聘用。
第三章 招聘计划与公告
第七条 招聘计划以乡镇、街道、委、办、局为单位编制,根
据所属事业单位用人需求,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拟定招聘计划,并于每年12月份上报区人事局。
第八条 招聘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现有人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聘用岗位、人数;
(三)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招聘计划由区人事局审核并报请区人事管理工作小组批准后于报名前一周通过有关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工作一般每年初进行。
区人事局也可根据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状况和结构要求,制定招聘计划,报请区人事管理工作小组批准后,直接为我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年龄及资格条件;
(四)身体健康;
(五)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报名工作由区人事局组织并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对报名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章 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由区人事局统一组织,必要时由招考单位主管部门协同实施。区纪检监察部门派员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笔试
(一)笔试内容一般为公共科目。根据招聘职位情况可增加
专业科目考试。试卷为百分制。
(二)临时抽调人员或委托有关部门出卷、阅卷。出卷、阅
卷过程采取全封闭式管理。
(三)考务工作由区人事局组织安排。
(四)公示笔试成绩。按聘用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第十四条 面试
面试由区人事局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面试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五条 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依据面试结果,公示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第六章 体检
第十六条 体检由区人事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工作由区人
事局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体检项目按招考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要求进行。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七章 考核和聘用
第十七条 考核由区人事局会同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根
据需要,考核通过审阅档案、找相关人员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是否录用的建议。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或按照相应程序依次递补。
第十八条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人选,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有关录用、聘用手续。并按照《宝坻区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案》及《宝坻区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说明》进行管理。
第八章 纪律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全程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在报名、考试、体检、考核中有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并在区人事局备案,两年内不得参加此类考试。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聘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领导和具体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在参与公开招聘事项时,凡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招聘工作所需经费向报考者适当收取,不足部分由招考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