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静海县卫生系统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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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静海县卫生系统事业单位人员需求,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和《静海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静党发[2006]35号)的规定,经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2012年为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8名。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改进考务工作,完善考试内容,注重能力测查,规范考察方式,强化考录监督,增强招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不断提高招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新聘用人员高素质。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2012年,静海县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面向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类院校(含综合性大学医学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进行招聘。
(二)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和技能;
4、年龄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1年5月25日至1994年5月25日期间出生),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76年5月25日至1994年5月25日期间出生);
5、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县城护士、县城医技人员(二)、乡镇临床医生(二)三个职位要求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素质能力;
6、非津生源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毕业生需具有天津市非农业户口(应届毕业生需天津市生源);
7、具有非农业户口。其中农业户口人员可以报考,但须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时取得非农业户口,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8、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9、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
3、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4、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6、现役军人;
7、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8、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