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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天津市河东区教育、卫生系统招聘公告

2013-07-13 16:07:20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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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方案

为满足我区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和《河东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东人发〔2007〕5 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为区教育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4名,为区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4名。为确保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职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二)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社会人员需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5、岗位所需的专业、职(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

6、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7、报考教育系统,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6年4月14日至1994年4月14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可放宽到30周岁以下(1981年4月14日至1994年4月14日期间出生),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76年4月14日至1994年4月14日期间出生);报考卫生系统,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1年4月14日至1994年4月14日期间出生),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76年4月14日至1994年4月14日期间出生);

8、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9、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现役军人;

6、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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