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根据《武清区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暂行办法》(武清政[2008]35号)规定,经区政府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医学类毕业生39名,现将招聘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面向社会、公开竞争、双向选择、综合考评、择优聘用的原则。
二、招聘计划
区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拟通过公开招考的形式招聘专业技术人员39名。其中:临床医学26人、护理学5人、医学检验2人、药学1人、中药学1人、麻醉4人。
三、招聘方式、条件及程序
(一)招聘方式
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条件
1.报考城区单位的应具有高中起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医学类大学本科(取得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护理专业为高中起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乡镇医院的应具有高中起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医学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年龄在30周岁(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硕士学位的可放宽至35周岁(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非农业户口、非津生源须符合进津条件;大专学历仅限于武清户口。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乐于奉献,热爱卫生事业。
6.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聘程序
1.发布招聘信息
将招聘岗位、名额、资格条件、报名及考试时间、招聘程序等内容,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2.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区卫生局具体负责,区人事局负责监督指导。应聘人员须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
①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学生证),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其它各类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应聘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考城区卫生机构的填报到具体单位,报考乡镇卫生机构的统一填报乡镇医院。
城区单位同一岗位招聘计划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1.5,低于此比例时要相应调减招聘计划;乡镇医院招考无比例限制。
3.考试
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笔试占60%、面试占40%的比例计算考试成绩。
①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主要考查医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等内容,由市专业部门进行命题、阅卷和评分。笔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不得进入面试。
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以笔试成绩排序,按各专业拟招聘人数和进入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1:3比例的,可全部进入面试。
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形式进行,主要考查应聘人员综合素质,包括:医学基础知识、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等内容,由市专业部门命题。采取现场打分,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及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成绩,并于面试结束后当日公布。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下一招聘阶段。
招聘工作实施前,另行制定具体面试工作方案。
4.面试考官的确定
①建立面试考官库。面试考官库由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区人事局和区卫生局具有面试考官资格或有面试考官经历的人员、用人单位的院级领导干部组成,人数不低于实际考官数的2.5倍。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②面试考官的确定。面试考官组由7-9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要占一定比例,并于面试前12小时内从考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5.加分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聘人员,在笔试、面试成绩加权合成分数后加分,具体标准如下:
①英语六级及以上加2分;
②具备临床医学专业执业资格加6分;
③具备护理专业执业资格加2分;
④具备本专业技术资格加2分。
以上加分项目只享受一项,不累积加分。
6.体检
笔试、面试与“加分”的总成绩排序后(如2人及以上总成绩相同,则以笔试成绩排序),由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拟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因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进入体检程序后自动放弃所空出的岗位,可由该专业按总成绩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7.考核
由区卫生局和用人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工作学习表现等进行考核以及资格复审。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聘人员,不予聘用。
8. 公示
区卫生局将考核合格人员报区人事局审核后对外公示,期限为7天。在公示期间对实名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对虽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予以聘用;影响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9.选择单位
公示合格人员依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自行选择招聘单位,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10.聘用
公示期满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四、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 2010年3月15日—3月20日
上午:8:00—11:30
下午:2:00—4:30
报名地址:武清区卫生局人事科(武清区杨村街新华路4号)。
五、收费标准
报名费50元,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考生,凭其有关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和户口本免收报名费。
天津市武清区人事局
天津市武清区卫生局
201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