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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薪级工资调整办法的通知

2013-09-17 12:27:25 字号: | | 【 打印 】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61号)规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为便于操作,经研究,提出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二、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之间或在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原薪级工资高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原则上不变;由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转到工勤岗位或由工勤岗位转到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原薪级工资高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按照就近的原则套入新聘岗位薪级工资标准,其中原薪级工资与新聘岗位相邻两个薪级工资标准额度相同的(如181元与174元、188元),按照就高的原则确定。按上述办法,如低于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的薪级工资,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薪级工资增资额达到或超过原薪级工资一个级差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增资额不足原薪级工资一个级差的,第二年可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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