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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天津政法干警 报考政策指南

2013-06-06 09:09:34 字号: | | 【 打印 】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委政法委等八部门《关于天津市2011年公安基层人民警察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经研究,现就2011年招录培养公安基层人民警察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凡是符合《2011年天津市招录培养公安基层人民警察公告》中所规定的资格条件、满足《2011年天津市招录培养公安基层人民警察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
  2、哪些人员属于(或可视为)2011年应届毕业生?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1年毕业的。
  (2)2009年、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尚未派遣就业、户籍在原学校的。
  (3)2009年、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就读学校将户籍转回生源地或者户籍档案存放在各级各类人力资源市场的、截至目前尚未派遣就业的。
  3、哪些报考人员可以报考定向招录职位?
  此次招考设置10个职位专门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下列人员可以报考:2009年、2010年、2011年全市统一选聘到村任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全市统一招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天津生源大学生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
  上述人员除可报考定向招录职位外,还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其他职位。
  4、参加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如何认定?
  参加上述三个项目人员报考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全市统一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要提供市委组织部颁发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市统一招募的“三支一扶”天津生源大学生要提供“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全市统一招募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盖章)原件和复印件。
  201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目前尚未取得相应服务证书的,可以提供选聘(招募)通知书或服务单位证明等材料,待取得证书后再作审查。
  5、双学位报考人员专业资格条件如何认定?
报考人员具有双学位的,其辅修专业与招考职位要求资格条件一致的,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6、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在面试前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7、报考人员以什么方式报名?
  2011年天津市招录培养公安基层人民警察报名工作在网上进行。考生可登录网址:gwybm.tjpnet.gov.cn进行网上报名。
  8、报考人员身份证号被盗用抢注如何处理?
  如发生报考人员身份证号被盗用抢注的情况,报考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市人事人才信息中心(和平区解放北路167号)查验,查证属实后可以注册报名。盗用他人身份证号进行注册报名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责任。
  9、考试考务费用如何收取?
  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公务员录用考试每科45元/人,教育入学考试55元/人,合计145元/人。面试费用45元/人。报名笔试费用,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初审后,于2011年8月15日8:00至8月21日18:00,通过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支付,逾期未缴费视作报名无效。
  10、哪些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务费用。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区县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18号)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11、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简章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直接与市公安局联系,咨询电话为23303818。
  12、体能测评、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文件要求进行,体能测评不达标的,不能进入面试环节。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考生可在报名期间登陆天津人事信息网www.tjpnet.gov.cn查询相关文件。
  13、体检工作都有哪些规定?
  体检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体检机构加盖公章。招录机关或报考者对初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初检结论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有关规定,不进行复检的项目除外)。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初检、复检、鉴定不得在同一体检机构进行,且承担复检任务的体检机构必须属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
  14、如何进行考察?
  招录机关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严格按照《天津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45号)文件要求,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等形式,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廉洁自律情况,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招录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及是否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等。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15、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的有关要求,服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的安排。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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