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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疆喀什市双语教师招聘1764人简章

2017-03-06 11:53:03 字号: | | 【 打印 】
  2017年新疆喀什市双语教师招聘1764人简章发布。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根据各招聘专场确定现场报名时间及地点,首站喀什大学(3月7日)途经山西--河南--湖北--甘肃--宁夏--重庆--四川--陕西--乌市--石河子(4月7日);招聘时间及地点: 2017年3月7----3月8日在喀什大学(科学会堂一楼大厅)组织现场招聘会;其它各招聘专场以招聘组到达时间为准。新疆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具体内容发布如下:
  喀什市2017年双语教师招聘简章
  为响应国家、自治区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加强双语教育的政策需求,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教育惠民“1号工程”,全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队伍能力建设,解决我市双语师资短缺问题,同时,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招聘简章。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招聘时间
  2017年3月7日----4月8日
  三、聘用对象、岗位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1、疆内外全日制应、历届普通高校母语为汉语的毕业生;
  2、疆内外全日制应、历届普通高校民考汉毕业生;
  3、疆内外全日制应、历届普通高校少数民族毕业生;
  (二)招聘岗位:
  第一类:学前双语教师1114名;
  第二类:民语系小学双语教师150名;
  第三类:学前双语保育员500名;
  (三)报考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不信教、不参与宗教活动;
  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高1.50米以上,具有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
  3、汉族毕业生(母语为汉语)或民考汉生(少数民族上汉校),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7年2月1日以后出生),有从教经历者优先录用,党员优先。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35岁以下;
  4、母语为汉语的报考人员,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民考汉的报考人员,MHK等级水平须达到三级甲等或普通话水二级乙等及以上,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需提供小学至大学毕业各阶段的毕业证书或学籍档案。
  5、具备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如无法提供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则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6、学历及专业要求:
  小学岗位报考人员必须是母语为汉语的毕业生,具备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语文教育、数学教育或文史类相近专业;
  学前双语教师岗位报考人员必须是母语为汉语的毕业生或民考汉生,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学前教育专业或岗位相近专业;
  保育员岗位报考人员必须具备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学前教育专业或岗位相近专业,母语为汉语的毕业生、民考汉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均可报考,少数民族学生测试国家通用语言听、说、读、写能力;
  下列人员不在此次招聘范围:
  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教师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根据各招聘专场确定现场报名时间及地点,首站喀什大学(3月7日)途经山西--河南--湖北--甘肃--宁夏--重庆--四川--陕西--乌市--石河子(4月7日);
  (二)招聘时间及地点: 2017年3月7----3月8日在喀什大学(科学会堂一楼大厅)组织现场招聘会;其它各招聘专场以招聘组到达时间为准。
  (三)填写招聘报名登记表交招聘组;
  (四)招聘组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近期两寸免冠正面证件照4张。无教师资格证书的,须提供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相关证书(毕业证、普通话证书、教育学和心理学成绩单);
  (五)报名信息须真实有效,编造虚假信息报名者取消报名资格;
  (六)考试(喀大时间为2017年3月8日,其它以各招聘组到达招聘专场时间为准)
  1、考试分为笔试和试教,笔试和试教成绩以百分制计算,按40%和60%折合计入总成绩。
  2、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和招聘数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七)签定就业三方协议:根据笔试、面试情况,确定获得签约资格人员,进行现场签约。
  (八)签约学生必须在2017年8月1日前,前往喀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到。经政审、体检合格正式签定聘用合同。
  五、聘用及管理办法
  1、受聘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由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受聘期内经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合同及国家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的,单位可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2、受聘教师享受学校(幼儿园)在职在编教师同等待遇,受聘保育员享受幼儿园在职在编工勤人员同等待遇,同工同酬,所有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纳入喀什市财政供养人员,地方政府负担其工资、福利等费用,享受国家正式公职人员同等待遇,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事宜按自治区及地市有关规定执行。
  3、每一期的聘期为三年,第一聘期内含试用期一年,一年期满考核合格者,签订三年聘用合同。聘期未满不得调离本市。聘用期间工作业绩突出的教师,经专项考核合格后,可优先纳入国家编制。
  4、为保证聘用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聘用人员的合同内容、考核、解聘辞聘、人事争议等事宜按照《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执行。
  六、相关事项
  本《简章》由喀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998-2838799 0998-2870322
  联系人:周 毅 联系电话:18299668193
  蒋新萍 联系电话:13999639980
  康 慨 联系电话:13579309860
  喀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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