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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2013-08-06 00:08:54 字号: | | 【 打印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考古、科研、文物征集鉴定、文物保管、文物保护维修、文物修复、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申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自治区文化系列职改办组织的专业水平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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