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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程化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2013-08-06 16:10:20 字号: | | 【 打印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化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化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经信委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化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化工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化学工程(含制药)、化工机械 、化工分析、化工技术管理、化工过程自动化控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职称外(汉)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符合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 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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