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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疆昌吉学院招聘12名工作人员简章

2013-08-10 16:09:55 字号: | | 【 打印 】

  为满足我院当前工作的需要,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新录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现面向全国公开招聘12名工作人员。

  一、招聘岗位及条件(见附件1)

  二、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身体健康。

  (四)母语为非汉语的应聘人员HSK等级须达到8级(没有HSK等级证书的“民考汉”考生,需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五)各岗位其它要求如下:

  1.专任教师岗位:须具有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学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且优先录用,并提供特殊待遇。

  2.政治辅导员岗位: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中共党员,年龄在30岁以下,至少有一年及以上从事高校专职辅导员工作的经历,有较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须是中共党员,有从事学生工作的经历。

  3.教务员岗位:硕士及以上学历,须具有相应的学位。年龄在30岁以下,具有较强的文字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熟练应用计算机办公软件。

  4.人事处岗位:硕士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学位,年龄在30岁以下,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文字处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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