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拟立法规定招录公务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新疆各地在招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用人的单位公开考录公务员、招录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这是今天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提交审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中规定的内容之一。
据记者了解,《办法(修订草案)》对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教育、残疾人劳动就业及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将对维护新疆自治区106.9万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活动,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推进残疾人事业持续快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办法(修订草案)》规定,新疆区内康复保障措施和待遇,将建立以社区、农牧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范围,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给予补贴;在残疾人教育方面,《办法(修订草案)》规定,普通幼儿机构、普通小学、初级中学等学校应当招收适应生活、学习的适龄残疾幼儿、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培训。
此外,《办法(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公开考录公务员、招录工作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特点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开展农村残疾人生产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生产经营;鼓励、支持兴办和发展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个体开业或者自主创业,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
在残疾人社会保障方面,《办法(修订草案)》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予以供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逐步给予护理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住房救助对象或者城市住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文艺演出和体育活动;残疾人在交通、就业等七个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公园、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