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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西藏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公开考录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告

2013-06-05 16:05:45 字号: | | 【 打印 】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决定组织实施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2013年度公开考录559名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单位及招考对象

(一)此次招考单位为自治区直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

(二)此次招考对象为:

1、我区党政群机关中在编在岗的干部职工;

2、我区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的干部职工;

3、我区国有企业单位中的固定工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合同制工人。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勤奋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3、已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年龄为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3年6月13日至1995年6月13日期间出生);已具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人员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位,年龄为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3年6月13日至1995年6月13日期间出生);其他报考人员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6月13日至1995年6月13日期间出生)。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体要求详见考录计划。

5、具有两年以上(含满两年)基层工作经历(基层是指地(市)、县以下党政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区直企事业单位和区直党政群机关下属企事业单位。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备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我区各级各类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5、现役军人。

6、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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