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红河考区笔试重要提示
2023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红河考区笔试重要提示已公布,云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红河考区笔试重要提示
各位考生:
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红河考区笔试将于2023年2月25日-26日进行,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2月25日上午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2月26日上午09:00—11:00公安专业科目测试
现将本次笔试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考点设置情况
红河考区此次考点设置在州府所在地蒙自市,分别为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州农校、州财校、州民族师范学校蒙自校区、蒙自市一小、二小、三小、银河小学、惠民小学、团结小学、凤凰小学、二中、三中、四中、五中、七中(原华清中学)、职业教育中心等17所学校。
二、考点学校详细地址及地图指南
1.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具体地址:蒙自市银河路南延长线小新寨水库旁
2.红河州财经学校(见下图)
具体地址:蒙自市振兴路与复兴路交叉口红福苑小区西侧红河职业技术学院2号门
3.红河州民族师范学校蒙自校区(见下图)
具体地址:蒙自市上海路南延长线红河职业技术学院1号门进入直行400米左侧
4.红河州农业学校(见下图)
具体地址:蒙自市上海路南延长线红河职业技术学院2号门直行300米左侧
5.蒙自市第一小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人民东路12号
6.蒙自市第二小学(原蒙自二小南湖校区)
具体地址:蒙自市桂林街33号
7.蒙自市第三小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新村北路51号
8.蒙自市银河小学 (原蒙自二小银河校区)
具体地址:蒙自市启文路北段(兴盛路上州交通局旁)
9.蒙自市惠民小学(原蒙自二小惠民校区)
具体地址:惠民路汽车城南段
10.蒙自市团结小学(原蒙自四小)
具体地址:蒙自锦华路南段(红寨)
11.蒙自市凤凰小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凤凰路延长线(蒙自市职业教育中心对面)
12.蒙自市第二中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南湖南路7号
13.蒙自市第三中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锦华路与观澜路交叉路口
14.蒙自市第四中学(原云师大蒙自附中)
具体地址:蒙自市上海路与天马路交叉口
15.蒙自市第五中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北京路与昭忠路交叉路口
16.蒙自市职业教育中心(原蒙自职中)
具体地址:蒙自市凤凰路南段延长线(蒙自一中对面)
17.蒙自市第七中学(原蒙自华清中学)
具体地址:蒙自市学府路8号观音桥附近
三、笔试有关要求
(一)自行携带口罩(建议佩戴N95口罩),考试期间全程佩戴。
(二)必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请认真核对考点、考场和座位号,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三)监考人员将在考前20分钟左右宣读有关的考试注意事项,建议考生提前到达考场。
(四)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
(五)严禁将文具、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有关设备带至座位,否则将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七)不能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不能损毁试卷、答题卡。
(八)不能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不能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九)必须遵守考场规则,报考人员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不被他人抄袭。若有答卷雷同,对双方均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
(十)若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部分规定提示
1.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内容进行抄录、复制、传播。2.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3.《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出了具体解释。
四、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十三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合理选择住宿及交通方式
1、请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及地址,于考前一天熟悉考点学校位置和交通路线,合理选择并提前联系预订住宿。
2、考试当天,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交通方式,建议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安排足够的出行时间,在考试开始前60分钟进入考点学校,以免考试当天因交通拥堵、不熟悉路况等原因影响准时应考。
3、请广大考生和送考人员自觉遵守文明公约,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和配合交警的疏导和指挥,以免造成交通拥堵。
各位报考者请仔细阅读以上事项,科学备考、顺利参考!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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