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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2013年招录公务员面试公告

2013-07-09 16:45:19 字号: | | 【 打印 】

  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和国家物资储备局关于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2013年度公务员招考面试确认、材料邮寄、资格复审和面试等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查看)

  二、关于面试确认

  1、考生应于2013年2月22 日17:00前,以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确认是否参加面试,面试确认电子邮箱:hncbjlrc@163.com。逾期未进行邮件确认的考生,将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2、考生应在电子邮件标题栏中注明“考生***(姓名)确认参加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2013年公务员面试”字样。电子邮件正文应包括: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固定电话、手机等信息。

  3、如考生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资格,应在2013年2月22日17:00前电话通知我局劳动人事处,并将《放弃面试声明书》(样本见附件)的书面材料传真(电话:0371-63285220,传真:0371-63285221)。

  4、如考生面试确认后,应积极主动配合招录单位按时邮寄面试材料,参加资格复审和面试考试等工作,如因考生个人原因而影响面试工作的,我单位将上报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三、关于资格复审

  (一)请考生于2013年2月25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我局劳动人事处,也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并电话确认。考生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报考资料不全或信息虚假的,将取消面试和录用资格。

  1、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贴好照片(报名时提供的照片),要求准确、详细填写奖惩情况、学科成绩、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未按要求填写的,视为资料不全。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已获得的各学习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应与本人报名时提供的有关信息相符)。

  5、身份证复印件。

  6、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

  7、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毕业时间和身份类别,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A类考生:考生身份为2013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如因学校放假原因无法盖章可用就业推荐表替代。

  B类考生:考生身份为报考时未就业以应届生身份报考,现已就业的考生,除提供A类考生所需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作证明复印件和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同意报考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C类考生:考生身份为2011年、2012年毕业现待业的应届毕业生,除提供A类考生所需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待业证明(由档案所在街道或人才中心开具,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开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材料报送地址:郑州市东明路177号807室。材料邮寄地址:郑州市1006号信箱,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劳动人事处收,邮编450008,信封上请注明“公务员面试材料”,考生提交的材料不再退还,逾期未报送材料的考生,将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三)2月26日15:00-17:00为考生资格复审时间,请携带以上要求提供材料的原件到局劳动人事处进行复核。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参加面试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登记在案。

  四、面试时间、地点、联系人和方式。

  面试时间:2013年2月28日上午9:00时。

  面试地点:郑州市黄河路与政六街交叉口向北50米,中天迎宾馆12楼(29路、82路公交车黄河路花园路站)。

  联 系 人:张 巍

  联系方式:0371-63285220 、15838355910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根据综合成绩1:1的比例确定,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百分制换算)。如参加面试人数少于3人,考生面试成绩应在60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二)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携带通讯设备进入候考室(手机等通讯工具须交工作人员临时保管),如有作弊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考生应于2月28 日上午8:30前到达指定考场,8:50仍未到达,视为弃权。

  (四)请参加面试考生近期务必保持手机和电话畅通,以便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考生。如报名时提供的通讯方式有误或有变化,请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我局劳动人事处,如因考生个人原因无法联系到本人,因而影响面试相关工作的,后果自负。

  (五)如有变动,电话另行通知。

  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放弃面试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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