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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普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2013-07-10 09:30:40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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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普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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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普洱市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的有关规定,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经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2013年普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128名,现将公开招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未就业的毕业生;
2.报考人员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5年6月1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8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体详见招聘简章;
3.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6.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户籍要求
1.非普洱市各县区户籍生源,于2013年6月1日前迁入普洱市各县区的,视同普洱市各县区户籍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岗位。
2.非普洱市户籍到普洱市就学人员,户籍迁入学校集体户的,不视为普洱市户籍,不得报考有普洱市户籍限制的岗位。
3.现非普洱市户籍但属于普洱市生源,因就学将户籍迁出的,视同普洱户籍可报考生源地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4.在我市服务的“大学生志愿者”、“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和“特设岗位教师”四类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不受所服务县(区)户籍限制,报考所服务的县(区)符合的岗位时,报名表中“户籍或生源地”一栏请选择填报所服务县(区)的名称。
(四)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
1.2013年6月1日以前人社部门批准录用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
2.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读的非2013年毕业生;
3.现役军人;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具有法律规定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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