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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申论热点:公民素质与公共精神

2013-09-09 16:01:50 字号: | | 【 打印 】

  【背景链接】


  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2012年9月11日,上海社科院国民精神与素质研究中心主任孙抱宏指出,中国国民素质发展并不平衡,公共意识和公共理性缺失显著。而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的公交掌掴事件和飞机上斗殴事件正是典型的个人事件演变为公共事件,当事人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大打出手,无不反映出来自私、冷漠,素质低下和当下国民公共意识和公共理性的缺失。


  【标准表述】


  [权威论述]


  一个国家的实力不仅表现在经济上,而且表现在国民素质、文化发展和道德情操上。


  ——温家宝


  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国民素质的提高和道德的力量,绝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强大的国家、一个受人尊敬的国家。


  ——温家宝


  一个人、一个民族的文化素质的形成,要依靠文化建设过程中各种文化传承、各种文化环境、各种文化活动,各种文化实践,潜移默化地形成道德修养。


  ——柳斌杰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内涵]


  所谓公共精神,是指公民具有超越个人狭隘眼界和个人直接功利目的,关怀公共事务、事业和利益的思想境界和行为态度。公共精神是现代社会对公民提出的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美德要求。


  公共精神作为公民美德,本质上是公民的公共责任意识在行为和性格上的体现。公民的公共责任体现在公民与国家、政府、公共事务、公共事业、公民社会以及与其他公民的关系之中。以公共责任意识为实质内容的公共精神有着丰富的社会内涵:


  首先,它体现为公民尊重国家法度和政府行政并与政府合作的精神态度,其中包括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与合理监督政府行政的精神态度。


  其次,它体现为公民自觉关怀与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环境、公共资源、公共财物等公共利益的态度与情怀。


  其三,它体现为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理解、尊重、包容他人并与他人平等相处、合作共事的精神气度和行为取向。


  这三者都源于公民对公民角色的公共性本质及其责任和价值诉求的体认、理解、认同与把握,是公民通过学习修养和自治实践获得“公共性”本质的道德表现。


  [公民公共精神的要素]


  主体意识,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不是一臣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


  权利意识,意识到自己有各种权利,在法定范围内主动追求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但不可盲目主张权利和滥用权利;


  参与意识,意识到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政治生活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


  平等意识,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没有任何理由享有特权,更不能利用自己职位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谋取私利。


  宽容态度,承认别人有权利作出与自己不同的选择,发表不同的见解,对与自己不同的政治主张,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给予必要的理解。


  法治观念,意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经由合法程序制定的的法律规则,按法定界限和程序行使权利,抵制监督一切违法行为。


  责任观念,意识到自己对他人、社会和国家负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一方面要承担义务;另一方面,不逃避和推卸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理性精神,理性是针对非理性和超理性的。即公民在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以及重大事件面前,能从实际出发,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左右。


  [原因分析]


  日常生活中公共精神的缺失,是社会急剧变化的转型期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而之所以出现上述种种问题,主要原因至少有两个:一是信任机制的普遍缺失,让公众不敢轻易释放人性中的善;另一个是因为缺乏制度化的参与途径,公民时常会觉得自己只是公共事务的“局外人”。这些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民众参与的积极性,也是对公共精神的抑制甚至扼杀。


  而公民与公民之间在公共生活领域的彼此尊重、友爱、支持、信任与合作,是现代社会发育成熟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特征,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内涵。这一公民社会视阈中的公民和谐关系的建立与维系,显然也是以公民公共精神为重要支撑的。公民公共精神是公民之间彼此消除隔膜与敌意、克服偏见与分歧、走向协同与融洽的德性支持力量,更是公民之间建立尊重、友爱、支持与信任关系并采取集体行动的主体道德基础。发育成熟的和谐公民社会是由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通过各种组织形式和集体活动组成的。缺乏公共精神的个人,不仅难以与他人走近、共处、协商与融洽,而且难以融入公共组织和公共生活之中。因此,构建和谐的公民社会不能没有公民公共精神的支撑与支持。


  二、提升国民素质与公民公共精神的有效措施


  [措施]


  正如列宁所说,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且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这里所说的“一切”可以理解为民众完整的公民公共意识。只有抓住公民公共意识这一本质,社会大众才能认清自己的社会角色,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彻底发挥出来,才能以更高的热情投入到创新社会管理的大潮中。目前,我国公民的公共精神的培养应从以下方面努力:


  第一,培育公共精神要与精神文明建设同建同构。培育公共精神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成员自觉发扬公共精神,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行“使所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成熟的标志;而引导公民为优化公共环境作出自己的努力,养成有益于社会和他人的道德品质,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化,并且易于在行为上规范化。


  第二,培育公共精神必须与优化公共环境紧密结合。公共生活是展示公共精神的舞台,秩序优良的社会公共生活为公共精神的确立和实践提供了物质载体,社会公共生活的发育与成长状态,决定了公共精神的发育与生长的状态,因此要大力进行公共环境的建设。


  第三,培育公共精神要发挥公务员的公共精神的表率作用。公务员作为政府行为的具体执行者、政府理念的传达者以及公共意志的体现者,必须具有强烈的公共精神。公共行政现代化所涵盖的民主观念、公正理念、契约精神、责任意识、公共服务精神以及和谐、科学的行政理念等公共精神既是公共行政现代化本身,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骨骼和价值引擎,要通过公务员的良好行为带动全社会公共精神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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