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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也应该允许双向选择

2013-12-11 03:04:44 字号: | | 【 打印 】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25日举行公共科目考试。国家公务员局表示,将严打考试作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如串通作弊、有组织作弊、替考等,其将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抄袭或协助抄袭,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一些行为可能构不成违纪违规,但是依然会被做相应处理。如面试弃考等,将被纳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


  公务员考试严打作弊确实必要。倘从入职时就靠串通作弊、有组织作弊、替考等手段得逞,就职后又如何能秉公执法、不徇私舞弊?但是,对面试弃考等行为,则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方面,报考公务员也好,选择其他单位也罢,都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既然允许用人单位百里挑一、优中选优,也应该允许考生“脚踩八条船”,以便“东方不亮西方亮”。而考生因为其他选择有了结果而在任何一个环节放弃,也应该视为其正当权利。公务员局或其他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应据此将其列入另册,甚至因此而影响其日后的进步。


  而另一方面,作为考生,也应该对自己选择的任何一个单位负责任。如果一旦有了选择,应该及时通知其他准备选择自己的单位。如果你真是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情,事后打一个招呼,也算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因为一些人的言而无信,不仅浪费了各方面资源,而且耽误了其他考生的宝贵机会。这样的考生,其诚信度确实要打折扣。考试的过程,也是做人的过程。一些考生既要学会考试,更要学会做人。当然,对一些单位的舞弊和不讲诚信,也应该让其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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