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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山西省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录公告

2013-06-11 12:07:18 字号: | | 【 打印 】

 

2012山西特岗教师交流群:256189080,   

2012年山西政法干警笔试辅导简章


为切实做好政法院校招录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工作,选拔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加强我省基层政法干警队伍建设。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部署,近期将组织2012年山西省政法系统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定向招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对象和条件

  (一)招录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已退役士兵和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由省有关部门选派,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服务晋西北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以及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满两年(2010年前(含)参加服务)、考核合格、现仍在职的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可报考专门用于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

  (二)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4年8月15日以前出生),25周岁以下(1986年8月15日以后出生)。其中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到27周岁(1984年8月15日以后出生);

  (5)报考面向退役士兵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面向高校毕业生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面向高校毕业生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报考面向高校毕业生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6)考生须具有山西省常住户口(现户口在学校的,入学前须为山西省常住户口);

  (7)符合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8)具备拟任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9)符合任职回避规定要求。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和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报名后、考察前或考察期间已成为试用期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单位)的,不予录用。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

  (1)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4)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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