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山西省政法干警招录公告
2012年山西省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录公告
为切实做好政法院校招录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工作,选拔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加强我省基层政法干警队伍建设。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部署,近期将组织2012年山西省政法系统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定向招录工作。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对象和条件
(一)招录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已退役士兵和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由省有关部门选派,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服务晋西北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以及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满两年(2010年前(含)参加服务)、考核合格、现仍在职的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可报考专门用于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
(二)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4年8月15日以前出生),25周岁以下(1986年8月15日以后出生)。其中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到27周岁(1984年8月15日以后出生);
(5)报考面向退役士兵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面向高校毕业生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面向高校毕业生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报考面向高校毕业生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6)考生须具有山西省常住户口(现户口在学校的,入学前须为山西省常住户口);
(7)符合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8)具备拟任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9)符合任职回避规定要求。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和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报名后、考察前或考察期间已成为试用期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单位)的,不予录用。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
(1)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4)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二、报名办法
(一)招录职位查询
2012年全省政法系统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定向招录培养315名,其中,基层法院机关20名,基层公安机关295名。在定向招录培养的315名中,面向退役士兵招录80名,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录211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24名。
具体定向招录的职位、人数、资格条件及招录培养院校、专业,可于8月15日后登陆以下网站查询。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sx.hrss.gov.cn)
山西省教育厅网站(www.sxedu.gov.cn)
山西省公务员局网站(www.sxsgwy.gov.cn)
山西人事考试网(www.sxpta.com)
山西省招生考试网(www.sxkszx.cn)
(二)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及网站
时间:2012年8月15日—8月19日
网站:山西人事考试网(www.sxpta.com)
2、网上提交信息、查询及缴费
①提交材料
报考人员可在2012年8月15日9:00 至8月19日18:00期间登录山西人事考试网站,提交报名申请,填写《报名登记表》。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因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负。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按照本公告所附的《2012年山西省基层政法干警招录教育入学考试加分登记表》的样式,一式三份于9月10日8:00—18:00持本人身份证、退伍证、普通高校毕业证(均为原件)以及网上下载的《报名登记表》,到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318房间(地址:太原市并州北路97号太原师范学院内,联系电话:0351—4161624)进行加分资格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②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报考人员可于2012年8月15日至8月21日在提交报考申请2个工作日后,登录原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它职位。如在8月19日18:00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它职位。8月19日18:00—8月21日18:00前,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它职位。
③网上缴费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按网上提示的缴费办法于8月22日18:00前进行网上缴费。
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政策。通过资格审查符合享受减免考务费用条件的考生,请于8月22日到省人事考试中心进行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确认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④开考比例
报考人数应达到拟录用指标的3倍以上,达不到的要减少录用名额,使报考人数与拟录用人数达到3:1,如录用指标减少到只有1名仍达不到3:1的,则取消本职位的考试。其中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开考比例须达到5:1。
考生报考职位被取消的,可重新改报其它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职位。改报时间为:2012年8月25日14:00至18:00。报考人员可登录原报名网站,进行改报职位。改报职位资格审查时间为:2012年8月25日14:00至2012年8月26日9:00。资格审查结果可于2012年8月26日9:00至12:00查询。考生报考职位被取消的,未改报其他职位或改报其他职位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由考试机构全额退付考生报考费用。
(三)准考证打印和领取
通过资格审查并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考生,请于2012年9月12日—14日登录山西人事考试网站(www.sxpta.com),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因故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的考生,可于2012年9月14日到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准考证。
准考证打印和领取时,如遇问题请与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解决。
联系电话:0351—7339662 7337905
考生请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参加考试的各个环节都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一)笔试
笔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山西省公务员局共同组织实施。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报考专科试点班的,教育入学考试为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报考第二学位试点班的,教育入学考试为民法学;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入学考试为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考生可通过山西人事考试网站查询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共科目考试大纲,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zf.chsi.com.cn)查询教育入学考试大纲。
笔试时间:2012年9月15日至16日
具体时间安排为:
9月15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9月16日
上午
①专科层次 9:00—11:30 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②本科层次 9:00—11:30 民法学
③法律硕士 9:00—12:00 专业综合Ⅰ (刑法学、民法学)
下午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本次考试笔试考场全部设置在省城太原,具体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笔试成绩可登陆山西人事考试网查询,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资格复审
笔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据计划招录人数2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选(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按录用指标的4倍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选)。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报考基层公安机关的,按规定需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安排在面试资格复审前进行。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资格复审。参加体能测评的人选,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录人数的4倍确定。招录机关从体能测评合格人选中按照招录计划的2倍,依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选。如体能测评合格人数与计划录用数达不到2:1的,按实有人数确定。
资格复审时,2012年未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持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招录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已就业的还须就业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已退役士兵须持身份证、退伍证、毕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已就业的退役士兵同时须持就业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进行资格复审。报考专门用于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考生,进入面试的须登录山西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审核表》,由服务所在地提出考核意见和派出部门市以上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大学生村干部由市县组织部门审核盖章,“西部计划”、“晋西北计划”以及2010年以前参加“三支一扶” 的人员由团省委盖章,2010年(含)以后参加“三支一扶”的人员由省人社厅盖章,“农村特岗教师计划”的人员由省教育厅盖章。其中,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晋西北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的,到2012年服务期满,已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可携带合格证书,由省主管部门审定盖章)。如不能提交《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审核表》或被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录用资格。
具体资格复查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资格复审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按笔试总成绩(报考基层公安机关的,从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选。资格复审后,按资格复审合格的实际人数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三)面试
报考基层法院机关的,面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报考基层公安机关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照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依据考试总成绩(其中,报考基层法院机关的,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报考基层公安机关的,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人选。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录用计划的2倍送相关院校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按照职位计划录用人数,确定体检人选;如复试均不合格,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
如出现参加面试人数小于或等于招录指标形不成竞争和报考法律硕士职位面试人数与招录计划小于或等于2:1的,报考基层法院机关的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80分以上;报考基层公安机关的,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以上,方可进行体检和考察。
报考基层公安机关的,考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若2名以上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时,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如笔试总成绩仍相同,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确定;如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仍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仍相同,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加试一场面试,考生的成绩按面试加试成绩排列。
四、体检和考察
体检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报考基层公安机关的应同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有关项目和标准。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情况。考察期间将继续对考生的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面试结束后,对因考生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确定新的人选。
五、录用
招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考察合格人选中提出拟录用人选,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在山西人事考试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报有关院校,由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录用人员在接到录取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报到,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并处5年禁考的处罚。
六、其它
试点班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录用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
被录用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用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法律硕士层次的须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管理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管理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公务员局
2012年8月15日
附件4:咨询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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