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公务员考察新规:严重违反家庭美德不得做公务员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等日前对《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2008年3月颁布,以下简称“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细则》提出,严重违反家庭美德、公仆意识差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新的《细则》指出,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相比此前增加诸多具体内容,包括曾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等等。
此外,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差,也属于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2011年施行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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