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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宁波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紧缺职位专业测试应试须知

2015-04-21 11:46:27 字号: | | 【 打印 】
2015年度宁波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考试录用紧缺职位公务员专业测试应试须知
  2015年度宁波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考试录用紧缺职位公务员专业测试将于2015年4月26日举行,测试科目为笔试(含听力)、口试两科(上午8:30~10:30 专业笔试(含听力),下午12:00开始 专业口试)。
  考生须按照准考证上的测试时间和现场公布的考场安排参加相应科目的测试。手机等通讯工具、计算器、快译通、电子词典、书籍、报刊等有关资料一律不准带至考位。
  一、考前准备
  (一)认真核对下发的准考证各个栏目内容,妥善保存准考证。
  (二)考试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
  (三)事先熟悉考点,以下为考点地址及可到达公交路线:
考试地点 地址 可到达公交路线
宁波人力资源大厦A幢3楼 兴宁东路228号 3路、903路、116-1路市人力资源大厦(巡特警支队)下车。
  (四)笔试测试考前三十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本人报考所持同一身份证进入考场;口试测试于11:30前凭本人准考证和本人报考所持同一身份证进入候考室。两证缺一不得入场。
  (五)因道路市政建设,为防止路堵影响考试,请考生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提前到达考点。使用自驾车者必须服从指挥,并自行解决停车问题,考点原则上不承担考生车辆的停泊和保管责任。
  二、专业测试方式
  (一)笔试测试
  1.笔试测试含听力、客观题、主观题。
  2.拿到试卷后,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否则影响成绩后果自负。
  3.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在试卷每一页指定的姓名、准考证号栏空白处填写姓名(汉字)及准考证号(阿拉伯数字)。
  4.所有试题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直接在试卷上作答。
  5.答题过程中,不要弄脏、弄破试卷,不得在试卷上打草稿、做标记,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
  (二)口试测试
  1.采用抽签的方式确定口试顺序。
  2.应试人员在候考室内等候,关闭并上交通讯、上网工具,离开口试考场前不得与外界接触,确需暂时离开候考室的,须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候考期间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喧哗、吵闹。
  3.应试人员按顺序由联络员带领进入口试室,进入口试室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资料、物品等,随身物品可暂交联络员保管。
  4.每个考生口试总时间不超过8分钟。
  三、注意事项
  (一)笔试考试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二)口试考试要求11:30前到候考室集中,逾期不到视为放弃考试。
  (三)应试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换答案;应试人员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按相关规定处置。
  (四)温馨提示:下午口试结束时间较晚,请应试者提前告知亲属,以免手机长时间关闭引起担心。
  笔试考试结束后,准考证须监考人员收卷签名后,考生才可离场。违者后果自负。
  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摘自《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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