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江湖州市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180名公告
2016浙江湖州市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180名公告已公布,浙江公务员考试网现将2016浙江湖州市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180名公告公布如下。
2016浙江湖州市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180名公告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6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6)35号)文件精神,现将湖州市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工作公告如下:
一、定向培养专业范围及人数
2016年本科层次定向培养专业及人数分别为临床医学45人、预防医学8人、口腔医学2人、中医学20人、护理学2人;专科层次定向培养专业及人数为临床医学99人、护理学4人(见附件)。
二、定向培养岗位方向
面向农村社区岗位培养(指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不包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招录与招聘
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
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政策的县(市、区)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14号)要求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力社保部门应在高考成绩公布前,按照公开招聘规定和招生计划,发布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二)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各县(市、区)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考生体检应当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考生体检结果,考生如有疑义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否则视作放弃。复检应尽快安排且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商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
(四)各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各县(市、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五)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需将各地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当地的卫生计生、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不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政策的县(市、区)按如下要求执行招录程序:
1.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
2.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各县(市、区)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
3.招生院校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按本校录取规则拟定考生录取专业,并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名单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
5.各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投档工作开始前,将各县(市、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四、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层次学员,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和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关于下拨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1号)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经学校录取并签订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本科、中医学、口腔医学及预防医学等专业的定向培养学员,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由委托培养用人地政府按不少于4.6万元/5年/人标准给予补助。
护理专业的定向培养学员补助政策由各地制定。
五、就业与待遇
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14号)要求执行。部分未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的,定向培养政策按各地制定的政策执行。
对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及预防医学等专业人员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六、其他
具体招生要求请查询各县区卫生和计生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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