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网站:
职位: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您的当前位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 浙江 > 常识辅导 > 法律 > 正文

假释

2019-12-18 13:31:04 字号: | | 【 打印 】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假释。相信常识考试一定是很多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儿。常识中涉及的知识面之广,考点之细,需要开始做到在积累的同时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浙江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更多浙江公务员考试复习技巧详见2020年浙江公务员考试通用教程(点击购买)
 
  仔细研读下文>>>假释

  一、假释的适用条件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假释考验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四、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五、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刷题练习
 
  1、2019年,涉嫌制造多起爆炸案的林某接受审判,被处以无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李某不得:
 
  A.保外就医
 
  B.假释
 
  C.减刑
 
  D.以上均不正确
 
  【答案】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故本题答案为B。
 
  2、 (  )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A.缓刑
 
  B.减刑
 
  C.假释
 
  D.管制
 
  【答案】C。解析:《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故本题答案为C。

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公职类考试资讯、公告等考情,您可以把公务员考试网Ctrl+D收藏,如有疑问请在线 咨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