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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问题的法律规定

2019-12-23 13:34:07 字号: | | 【 打印 】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彩礼返还问题的法律规定。相信常识考试一定是很多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儿。常识中涉及的知识面之广,考点之细,需要开始做到在积累的同时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浙江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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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仔细研读下文>>>彩礼返还问题的法律规定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是“彩礼返还问题的法律规定”相关常识介绍,备考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一定要多积累!
 
  关于彩礼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未登记结婚就一定要退还彩礼吗?很多人订立婚约后未登记结婚就生活在一起,或者有很多地区的习俗是举办婚礼就算结婚了,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双方未登记结婚,在一起生活多年了,有的甚至已生育子女的,这种情况也属于未登记结婚的,难道要退还彩礼吗?当然不是,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生活在一起的时间长短,酌情退还或者不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
 
  刷题巩固
 
  1、刘强经人介绍与王丽结婚,并按当地习俗向王丽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首饰一套,婚后不久刘强发现二人性格不合,便提出离婚并要求王丽返还彩礼。
 
  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B.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
 
  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
 
  【解析】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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