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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考如何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2020-09-02 14:46:17 字号: | | 【 打印 】
  2020年浙江公务员考试面试已经结束,接下来就是进入体检、考察环节。如何确定体检、考察对象?本文浙江公务员考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如何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2'40%+面试成绩'60%。
 
  报考公安(林业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人员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0%+面试成绩'60%。
 
  省级机关实行差额考察,根据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笔试总成绩再相等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的排位在前,下同)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计划的1:2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体检不合格的,按照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省属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人民警察职位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确定体检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以上的职位,按1:1.5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确定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二、体检、考察如何进行?
 
  体检工作由设区市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市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原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公安)、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社区)干部考察按《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必要时可采用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期一般不超过60天,自考察对象名单公示之日起计算。考察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入围考察名单公示后至办理录用报到手续前,相关人员放弃资格的,记入浙江省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库。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或浙江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省级招录机关实行差额考察,按照人岗相适原则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不唯分取人。设区市市级以下招录机关和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下属监狱、戒毒所实行等额考察。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招考是否录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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