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常识知识点复习精讲五
1.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经查,甲有一儿子5岁,甲母6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
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D.应全部支付给甲妻
2.某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因2005年8月土地使用权将到期,其想继续使用该土地,则( )
A.应当事先申请续期
B.除因特殊事由,有关部门一般不会批准续期
C.如果有关部门批准续期,无须重新签订合同,但应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D.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则2005年8月国家将支付一定补偿金后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3. 商业银行被接管,是依法保障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合法性的重要预防措施。对于在接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处理符合《商业银行法》的是( )
A.接管期间,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
B.接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C.接管前发生的债务,由接管组织负责清偿
D.接管期间的发生的债务,由接管组织负责清偿
4.下列哪个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A.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B.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C.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D.外商利用自有资金在中国投资的项目
5.孙某纠集王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龙王”,要王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大龙会创收。”王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一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
A.对其所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其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6.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7.某区公安局派出所突击检查孔某经营的娱乐城,孔某向正在赌博的人员通风报信,派出所突击检查一无所获。派出所工作人员将孔某带回调查,孔某因受到逼供而说出实情。派出所据此决定对孔某拘留10日,孔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在作出拘留决定前,孔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B.对孔某的拘留决定违法
C.某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是本案被告
D.因孔某起诉,公安机关应暂缓执行拘留决定
8.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抢夺罪 D.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9.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
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
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
10.若发现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则()。
A.原行政机关无权废止 B.原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
C.只有权力机关有权撤销 D.相对一方当事人有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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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析】D。根据《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向受益人履行保险金的给付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向甲妻支付保险金,D项符合题意。
只有在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的情况下,才发生保险金的继承问题。如果作为遗产,应当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继承。但本案明确指定受益人,因此排除A、B、C项。
2. 【解析】A。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A项符合题意。
3. 【解析】A。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6条规定:“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所以A项符合题意。
根据第64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所以C、D项错误。
根据第67条规定:“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所以B项错误。
4. 【解析】D。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D项符合题意。
5. 【解析】D。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又依据《刑法》第26条第1款之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依题中孙某在组织中的作用,可认定其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D项符合题意。
6.【解析】C。《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认识能力即可。因此题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受益人陈某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刘某因救火烧伤手部花去的医疗费200元和衣物损失100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按照法律规定偿付,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
7.【解析】B。《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行政处罚的听证不包括行政拘留,因此A项错误,不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由此可知,公安派出所仅对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处罚决定权,对行政拘留没有决定权,因此,该派出所作出拘留决定的做法是违法的,B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为该派出所没有拘留的处罚权,属于种类越权,因此,被告应该是区公安分局,而非是该派出所,因此C项错误。《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否则,孔某即使起诉,公安机关也不能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因此,D项错误。
8.【解析】A。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之一是: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所有。因此,本题中,虽然乙的家已经被大雪压塌,但是,乙家中的财物仍然被视为乙的财产且被乙所控制和占有,甲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项。
9.【解析】D。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34条:因本法第31条、第32条或者第33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由此,A、B、C项都属于绿杨公司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由此,D项中,除非管理人支付全部价金,否则绿杨公司对该批货物不享有所有权,发货人可以取回运输途中的货物。D项符合题意。
10.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