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重点(5)
第十一、十二章 共有、相邻关系
一. 共有概念及法律特征(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客体:共同财产、共有的内容: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全体共有人利益的制约和影响)
二. 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优先购买权、对外共有财产对他人损害连带赔偿之债)
三. 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中不分份额的共同享受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①共权共义 ②优先购买权 ③终止时原则等分 ④共有人擅自处分财产一般认为无效)
四. 相邻关系概念及法律特征
主体: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客体:主体在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体现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内容: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便利
五. 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六. 几种主要类型(土地通行占用、建筑物范围内通行、用水排水滴水、地下物植物及安全关系)
第十三章 债权概述
一、 债的概念和分类:①合同之债vs.非合同之债②特定物之债vs.种类物之债③简单vs.复杂之债④单一之债vs.多数人之债
⑤按份vs.连带之债(民通规定连带之债的情形:①个人合伙②企业联营③委托代理授权不明④连带保证⑤共同侵权人)
二、 债的发生
1. 合同之债
2. 侵权之债
3. 不当得利
1)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 要件:①须一方获利益 ②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③他方受到损害 ④获得利益与受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3) 对不当得利之债处理:不当得利往往非由不当得利人违法行为造成的①善意:现存利益②恶意:返还全部利益
4. 无因管理
1) 没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 要件:①须为他人管理事务 ②须有为他人某利益的意思 ③须无法律的根据
3) 无因管理之债处理:管理人有权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负有偿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