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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备考资料:法制史笔记(6)

2013-08-17 08:09:09 字号: | | 【 打印 】

  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秦代刑罚中有一些需要注意,如徒刑,羞辱刑,经济刑。总的来说,秦代刑罚是在奴隶制五刑(黥、劓、刖、宫、大辟)的基础上加以扩充发展起来的。


  (二)秦代刑罚适用原则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以身高为标准,六尺五寸为成年人,低于此身高的为未成年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


  (三)文、景帝废肉刑


  直接起因是缇萦上书。


  文帝改革: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把砍左脚改为笞五百,砍右脚改为弃市。


  景帝改革:将原来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原来的笞五百减为三百,并且颁布了《箠令》,规定了笞杖的尺寸规格,削平竹节,行刑时不得换人。


  文景帝废肉刑虽然不够彻底,但减轻了刑罚的严酷性,结束了奴隶制的肉刑制度,为封建制刑罚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四)汉律儒家化


  “上请”制度和亲属相容隐就是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上请即通过请示皇帝,给犯罪的官吏、贵族以某些优待。一定级别的官吏、贵族犯罪,司法机关判决后不可直接执行,还必须上请皇帝裁夺。


  亲属相容隐,即亲亲得相首匿,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原则上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尊长首匿卑幼,如果所首匿的是一般犯罪也不必追究,如果首匿的是死罪,则上请廷尉或者皇帝,由他们定夺是否追究首匿者的刑事责任。


  (五)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发展变化


  首先,法典结构体例的变化。《魏律》精简了汉律的篇目,只有18篇,并且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晋律》即《泰始律》,继续精简法律条文,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律学家张斐、杜预逐条加以注释,这些注释经皇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晋律》又称“张杜律”。《北齐律》又进一步精简篇目,确定为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并,称为“名例”,置于律首。《北齐律》确定的篇目和体例对于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重要影响。


  其次,内容上的变化。“八议”入律(《魏律》);“官当”正式出现在《北魏律》和《陈律》中;《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晋律》首创“准五服制罪”原则;北朝正式将流刑纳入五刑,并将其作为死刑的宽贷刑;北魏时期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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