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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规定

2013-06-10 12:07:54 字号: | | 【 打印 】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

教育部积极作为 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1月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提出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制订了鼓励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等七方面重要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积极有效应对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教育部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成立了由部领导牵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前召开了2009年全国高校就业工作会议进行紧急动员和全面部署,下发了应对当前形势的专门文件,充分挖掘教育系统自身的潜力,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基层是吸纳毕业生就业的最大空间,是最需要人才的地方,也是毕业生锻炼成长、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就业,既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也有利于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后备人才,进一步优化基层人才队伍结构。

(一)扩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特岗计划”中央项目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实施规模和服务地范围,同时积极推动各地实施地方项目;建立高校毕业生补充农村教师岗位的长效机制,今后,各地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特岗计划服务期满的毕业生。

(二)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服务期满享受升学优惠政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三)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享受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返还学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鼓励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

鼓励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既可以充分发挥科技工作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的作用,又可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一套符合中国高校实际、多种类型人员优化组合的科研用人机制。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它岗位就业,就业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纳入 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从2008年起,国家征兵的重点转向各级各类院校的应届毕业生,这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进一步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实现科技强军、人才强军的重要战略举措。

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提前预征。对2009届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5、6月份提前进校预征的办法。  

(二)返还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返还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三)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四)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具有本科学历并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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