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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杭州市公务员考试专业资格审查办法

2013-06-15 18:35:11 字号: | | 【 打印 】
  2013年杭州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报考人员专业资格按以下办法进行审查:   一、招录机关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08更新版)、《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按照公布的2013年杭州市公务员招考计划中招考职位要求的所学专业进行审查,报考人员必须符合招考职位规定的专业要求方可报考。   二、招考职位对招考所学专业明确的,招录机关按所明确的专业进行审查。招考职位对招考所学专业要求为学科门类的,按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对应的学科门类专业进行审查。   三、招考职位要求为大学专科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未明确硕士及以上研究生报考专业范围(方向)的,可由市级招录机关或区、县(市)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按招考职位要求确定相应的专业范围(方向)进行审查,并负责解释。   四、对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所学专业的报考,由招录机关(区、县(市)由当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商招录机关)按照招考职位要求,参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确定相关专业进行审查,并负责解释。   五、招考职位要求所学专业为大类的,招录机关确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专业范围(方向)的,应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按公布的专业进行审查,并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杭州市公务员招考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或主管机关研究确定。   附件: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2、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08更新版)   3、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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