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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的公告

2013-07-23 16:30:12 字号: | | 【 打印 】

为了满足医院发展的需要,决定公开招聘医学硕士研究生,现将具体招聘事宜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岗位性质

丽水市妇幼保健院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岗位实行聘用制。


二、招聘岗位和数量

岗位 计划数(名) 所需专业 要求 妇产科 2 妇产科学 儿科 1 儿科学 妇女保健科 1 妇女保健学 女性 儿童保健科 1 儿童保健学 合计 5

三、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招聘岗位所需专业资格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
(二)掌握本专业的必备技能和较全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毕业,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含2011应届毕业生),年龄35周岁以下(1976年4月7日之后出生),博士学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1年4月7日之后出生),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医学类专业。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报名、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和资格审查:采取现场报名及网上报名方式,应聘者可携带或邮寄相关资料到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报名,也可在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1年4月7日—2011年5月6日。联系电话:0578-2154398,联系人:张利萍,邮编:323000,Email:zlp0578@163.com。应聘人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应届毕业生需要提供学校盖章的就业推荐表。应聘人员的申请受理后,由医院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参加面试。
(二)面试
面试拟采取结构化形式进行,注重对应试者专业水平、能力素质、个性特征和岗位适应程度等方面进行考察了解。面试成绩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三)体检、考察
根据面试成绩按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对象。考察标准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细则(试行)》执行,考察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考察不合格的,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四)公示、聘用
根据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选。拟录用人选通过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网站、丽水市妇幼保健院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有关人事聘用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应聘人员在接到聘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又不说明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
本公告由丽水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78-2154398
举报投诉电话:0578-2120858
 
 
丽水市卫生局
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妇幼保健院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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