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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录用考察环节的内容和程序

2013-07-31 08:16:42 字号: | | 【 打印 】

  2013年浙江公务员部分市体检工作已经结束,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日前,很多考生对于考察的内容和程序提出了相关的问题,在此,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zjgwyw.com.cn/)为考生做个详细的介绍。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等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社区)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内容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复审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


  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组织成员学习、熟悉考察规定和有关要求,掌握考察方法;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必要时可发布拟录用人员考察预告;


  (三)到考察对象的学习、工作单位进行考察,也可到其生活所在地和曾工作单位深入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和考察对象本人核实相关情况;


  (四)考察组撰写考察报告并提出考察结论建议,招录机关对考察报告进行研究并作出考察结论;


  考察报告作为公务员录用审批的申报材料,必须有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五)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应告知其对考察结论如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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