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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江政法干警面试辅导:面试命题基本原则

2013-08-17 00:09:46 字号: | |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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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试命题基本原则

  1、科学性

  面试试题不仅应该是正确的、科学的,而且就达到面试目的而言应该是使用的、有效的。比如:考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可以考虑用这样一道题目:“有句话‘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堆高于岸,流必湍之’,你怎么看?”(如考生不理解这句话的含义,换一种问法:“‘枪打出头鸟’你怎么看?”)此题首先可考查考生文化素质,如不理解“木秀于林…….”的含义,其文化素养可能不高.由考生的回答,可自然表现其综合分析能力.根据考生回答,考官可进一步追问“如果你是秀于林的木,你将如何与人相处”?进而了解考生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好的考生可以联系中华文化的特点,深刻分析“木秀于林……。”的含义,指出在我们的社会中,确实有这样的现象。并分析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同时能恰当、积极、建设性地提出,如果自己是“秀于林的木”,将如何做。面试中考官若能深刻领会出题思路,加以变通追问,试题的有效性一定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2、内容有明确目的性

  面试的目的是要进一步考查报考人的能力水平、工作经验、以及其他方面的情况,以弥补笔试的不足,为选择合适人才提供充分依据。面试内容如果不明确、不具体,则面试的目的难以达到,进而影响录用考试总体目标及录用计划实现。面试要依据面试评价目标,制订试题,从面试目标出发编制试题。

  3、重点性

  编制题目是为了完成对重点内容的考查,进而实现面试目的。所以,题目所及必须是面试所要考查的重点。否则,面试时就会出现主试人海阔天空、漫无边际地提问,报考人不得要领、东拉西扯、漫无边际地应答的局面。

  4、共性和个性

  每项面试内容可从不同角度出一组题目,面试时根据情况有选择地提问,这样效果更佳。同类岗位的面试题目可分为个性问题和共性问题两大类。

  个性问题,要针对报考人的不同经历和岗位要求提出,而且总是必须非常明确具体,能紧紧抓住个人经历和岗位要求中有代表性的东西,提问不在多而在精。个性问题事先要经过周密考虑,基本上是定型的,但并不排斥根据临场情况做必要的变通。

  共性问题,主要指围绕岗位所需专业知识所提出的问题,对各个应试对象提问的范围和重点应基本相同,故称为共性问题。但要注意,所谓共性,是指提问的范围、类型、性质、大小和难易程度等,而不是对所有报考人都使用同一套试题或同一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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