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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时评:立法控制广场舞噪声也是一种治本思维

2013-12-07 15:04:36 字号: | | 【 打印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日前在答复市政协委员提案中透露,今后在地方立法将侧重于公共场所噪声控制,《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草案)中规定,每日22时至次日6时,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不得开展使用乐器或者音响器材的健身、娱乐等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12月14日《东方早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实施以来,对于防治城市噪声污染起着了重要的作用。不过,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宽泛,未能事无巨细一包到底,就需要地方立法给予配套。也正是因为如此,使得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特别是在公共场所开展的健身、娱乐等污染治理上有些失之过软。加之部分公园、广场响起的健身、跳舞配乐声,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民生性,因此也不能完全禁绝,这就出现了民生需求之间的一种冲突,禁则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不禁又会让更多的人感到头疼,正是在这种利益平衡之间,广场舞之噪让管理者鱼游不定。


  更重要的是,很多人可能既是受害者,又是获益者。比如,一些人本身可能是噪声的制造者,或者其家人牵连其中,另一方面,其本身或者家人又可能受到相应的污染。因而禁噪不可能完全建立在民间自觉与自为上,需要监管部门的及时参与。不过,时下的问题在于,由于标准方面的缺位,使得环保等部门无法掌握相应的尺度,太紧与太松都可能招至不满,被束缚手脚之后就只能放任自流。


  噪声是一种恶性刺激物,长期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可使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制失调,条件反射异常,出现头晕、头痛、耳鸣、多梦、失眠、心慌、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严重者可产生精神错乱。这种症状,药物治疗疗效很差,但当脱离噪声环境时,症状就会明显好转。一度以来,无论是高考期间禁噪,还要重要节会议期间的整治,都曾现出明显的短期化倾向,没能实现长态化的治理。其间除了部门在执行上标准掌握不严外,还跟标准本身不完善,给执法带来了难度,形成了事实上的纵容。


  对广场舞的噪声行为进行立法,一是体现了对禁噪工作的重视,体现了兼顾整体与局面,少数人与大多数人的民本思维。立法之后,相应的行为就会得到规范,既可以满足少数人锻炼的需要,也可以顾及大部人“要安静”的要求;二是为履行相关责任打下了基础。立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监管部门最有效的利器。同时,立法既可以监管被监管者,也可以促进管理者的行为,具有双方面的约束功能。


  理重要的是,相比于之前的临时性干预措施等,立法控制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也是一种治本思维,首先实现了制度层面的补缺,给规范行为创造了条件,表达了长效层面解决问题、规范行为的一种态度,这样的态度与方式就值得肯定,其结果也就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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