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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2

2014-07-21 10:38:44 字号: | | 【 打印 】
  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2.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关系的选项中,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
  A.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B.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C.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重要影响
  D.法的相对独立性只是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不表现在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的关系之中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会议的主持者是( )。
  A.大会执行主席
  B.大会主席团
  C.国家主席
  D.委员长
  4.某甲出生在美国,父亲是中国人,母亲是美国人,父母定居在美国。根据中国国籍法的规定,关于某甲国籍的正确表述是( )。
  A.具有中国国籍
  B.具有双重国籍
  C.无国籍
  D.不具有中国国籍
  5.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全国人大主席团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B 解析:A项否定了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C 项否定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里所说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条件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的增长及其密度等诸多方面,其中主要是统治阶级建立政治统治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法的物质制约性同法的阶级性相比较,则是更深层次的本质属性。它是法产生与存在的客观基础。D 项明显错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所作的科学揭示,表明了法与客观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表明了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B 项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正确理解。
  2.D 解析:A成立,从诉讼审判方式来看,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B成立,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C成立,法律和科技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这不仅仅是由于法律问题常常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同时,科技的长足进步也为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具体手段。D不成立,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但法也是上层建筑中相对独立的部分。
  3.B 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6条的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的执行主席是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的。考生注意:不要认为全国人大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行使职权。
  4.D 解析: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第2项是错误的。美国采出生地主义,甲具有美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中国采用血统兼出生地标准。
  5.C 解析:全国人大只能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无权解释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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