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19
1.2001年5月20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张君、李泽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中的14名罪犯分别在重庆市、常德市被执行死刑,这表明( )。
A.法律是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体现
B.法律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C.法律只打击抢劫、杀人的犯罪
D.公民的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
2.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是由( )决定的。
A.社会生产力水平
B.社会经济基础
C.党的政策
D.全体社会的共同意志
3.甲遭遇仇敌追杀,情急之下,从一住户的窗户跳入屋内躲避,不想将睡在窗边的一小孩踩成重伤。则甲的行为性质为( )。
A.过失致人重伤罪
B.防卫过当
C.紧急避险
D.意外事件
4.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5.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
A.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B.13年
C.15年
D.15年以上20年以下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B 解析: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非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体系,且与本题题干无关,A 项错误;C 项说法明显错误,D 项与题目无关。题中对罪犯执行死刑依靠的正是国家强制力,故正确答案为B。
2.B 解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上层建筑,所以本质上由B项(经济基础)决定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是指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所以不符。故正确答案为B。
3.D 解析:本题考查防卫、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的区别。本题目中首先是“遭遇仇敌追杀”所以有了先决条件,可以排除过失伤人的A了;这里没有针对仇敌展开反抗,致使仇敌身体受伤或死亡,因此也不是防卫过当。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损害的结果,但其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即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的状况,要求“甲”在选择逃入屋内时知道小孩的存在,但不得不在自己被害和损伤小孩肌体中选择,但本题中显然不是,题干中甲并不知晓小孩的存在,因此应当是意外事件。故正确答案为D。
4.C 解析: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显然对于丙的死亡,甲并不是持积极追求的心态,故属于间接故意。故正确答案为C。
5.B 解析:刑法修正案八将原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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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律是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体现
B.法律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C.法律只打击抢劫、杀人的犯罪
D.公民的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
2.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是由( )决定的。
A.社会生产力水平
B.社会经济基础
C.党的政策
D.全体社会的共同意志
3.甲遭遇仇敌追杀,情急之下,从一住户的窗户跳入屋内躲避,不想将睡在窗边的一小孩踩成重伤。则甲的行为性质为( )。
A.过失致人重伤罪
B.防卫过当
C.紧急避险
D.意外事件
4.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5.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
A.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B.13年
C.15年
D.15年以上20年以下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参考答案及解析】
1.B 解析: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非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体系,且与本题题干无关,A 项错误;C 项说法明显错误,D 项与题目无关。题中对罪犯执行死刑依靠的正是国家强制力,故正确答案为B。
2.B 解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我国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上层建筑,所以本质上由B项(经济基础)决定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是指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所以不符。故正确答案为B。
3.D 解析:本题考查防卫、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的区别。本题目中首先是“遭遇仇敌追杀”所以有了先决条件,可以排除过失伤人的A了;这里没有针对仇敌展开反抗,致使仇敌身体受伤或死亡,因此也不是防卫过当。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损害的结果,但其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即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紧急避险的状况,要求“甲”在选择逃入屋内时知道小孩的存在,但不得不在自己被害和损伤小孩肌体中选择,但本题中显然不是,题干中甲并不知晓小孩的存在,因此应当是意外事件。故正确答案为D。
4.C 解析: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显然对于丙的死亡,甲并不是持积极追求的心态,故属于间接故意。故正确答案为C。
5.B 解析:刑法修正案八将原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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