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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辽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犯罪构成

2013-06-09 18:07:28 字号: | | 【 打印 】
  近几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的考题特点是,如何将犯罪行为归类定罪是法律专业人员的工作,而作为一般公民,只需要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即可。因此复习刑法时主要精力还是应当放在总则部分,有余力时也可以对部分常见罪名加以了解。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专家将犯罪构成部分的重要内容进行梳理,为考生复习提供备考指导。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例题:
  【例1】下列行为中构成犯罪的是( )。
  A. 张某,20岁,遇人抢劫奋起反击,将对方打成重伤B. 王某,30岁,为了躲避仇人追杀,抢了路人的摩托车逃跑C. 刘某,13岁,盗窃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物D. 赵某,30岁,醉酒驾车撞死路人
  【解析】A选项构成正当防卫,B选项构成紧急避险,都不构成犯罪,在下文中将有详细介绍。C选项刘某未满14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不构成犯罪。D选项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撞死路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2)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①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中希望、积极追求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明知行为可能危害社会并持放任、无所谓态度的是间接故意。
  ②犯罪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其中已经预见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③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关键在于意志因素。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并不反对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明确希望避免结果发生。
  【例2】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山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B.意外事件
  C.过失杀人D.不构成犯罪
  【解析】孙某带邻家小孩进入危险区域,便负有将其安全带出的义务,且孙某独自狩猎,证明他有能力找到小孩,但其明知山林极具危险而放任不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例3】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过于自信的过失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D.直接故意
  【解析】甲明知丙分食有毒饭菜会发生死亡后果,却没有阻止,可见其对丙死亡持一种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4)犯罪客观方面--行为
  ①作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危害行为;
  ②不作为:有积极行为的义务,能够实行而不实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职务、业务要求;使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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