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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民法学专题讲义(37)

2013-06-11 00:10:50 字号: | | 【 打印 】
  法律部分一直是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部分的重点组成部分,而法律部分由于范围比较广,专业性较强,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也一直比较头疼。如果单单是看法律常识部分的内容,难免会觉得枯燥,也抓不住重点,所以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建议考生通过做题来强化理解法律知识。
  专题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 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 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 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 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 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 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归责原则:有例外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赠与,客运中自带物品,保管,仓储,委托
  2,违约行为形态
  3,违约责任体系:
  ---继续履行:非特定物,(金钱或种类物),
  可与迟延履行违约金并存
  ---采取补救措施:专门适用于瑕疵履行
  可与赔偿损失并存
  ---赔偿损失(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金):约定/法定(惩罚性,补偿性)
  惩罚性:欺诈行为,双倍赔偿
  补偿性: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基本功能,惩罚性为例外
  4,三金的适用关系
  违约金与定金选择适用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适用高者,不可并用
  子法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 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 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 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 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 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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