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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民法学专题讲义(27)

2013-06-12 12:10:39 字号: | | 【 打印 】
  法律部分一直是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部分的重点组成部分,而法律部分由于范围比较广,专业性较强,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也一直比较头疼。如果单单是看法律常识部分的内容,难免会觉得枯燥,也抓不住重点,所以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建议考生通过做题来强化理解法律知识。
  专题 无效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1,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
  2,在合同法领域,合同法优先
  3,无效: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非处分零花钱的合同
  违反国家 限制,特许经营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合同
  有效:见上一款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行为能力相应的合同
  当事人超越一般性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4,意思表示不真实;
  ---欺诈胁迫,并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并损害第三人利益
  5,内容违法: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能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子法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的技术合同无效。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
  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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