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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民法学专题讲义(10)

2013-06-14 12:26:06 字号: | | 【 打印 】
  法律部分一直是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部分的重点组成部分,而法律部分由于范围比较广,专业性较强,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也一直比较头疼。如果单单是看法律常识部分的内容,难免会觉得枯燥,也抓不住重点,所以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建议考生通过做题来强化理解法律知识。
  专题 定金
  担保法
  89,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90,定金应当以书面方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9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知识点
  1,定金合同特征:要式合同,实践合同,限额性(仅超出部分无效)2,定金种类: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证约定金
  3,定金罚则:双倍
  4,比较
  ---预付款:无惩罚性/本身是主合同标的的一部分
  ---订金: 仅具单方惩罚性,不对收受方适用
  ---保证金:用于租赁合同等,担保标的物的返还
  ---当事人未约定定金性质而主张为定金,不支持
  使用订约,保证金等字样,但约定了有定金性质的,支持
  5,具体适用:根本违约的/因第三人原因根本违约的(合同相对性)
  不适用: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部分履行的,依相应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子法条
  合同法:
  115,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 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 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21,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 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担保法解释
  115,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16,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117,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118,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9,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120,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12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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