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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民法学专题讲义(1)

2013-06-15 18:21:30 字号: | | 【 打印 】
  法律部分一直是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部分的重点组成部分,而法律部分由于范围比较广,专业性较强,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也一直比较头疼。如果单单是看法律常识部分的内容,难免会觉得枯燥,也抓不住重点,所以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建议考生通过做题来强化理解法律知识。
  专题一、动产的原始取得
  母法条
  民通
  79,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民通意见
  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反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93,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94,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相关法理
  分类一
  民事法律行为:买卖,互易,赠与,遗赠
  非民事法律行为: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继承,发现,拾得,功用征收,征用,没收,罚款,罚金
  分类二
  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遗嘱继承
  原始取得:先占,发现,拾得,添附,善意,时效
  知识点:
  1,先占:
  --无主财产(主要是抛弃物)
  --必须事实上占有且主观上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
  --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
  2,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物权规则:应当归还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公,发布招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归国家
  债权规则:
  --因归还失主而产生的费用(无因管理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
  --不得主张报酬(悬赏广告除外)
  --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拒不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
  --非由于拾得人故意毁损,灭失的,不负赔偿责任
  3,发现:
  --如能证明所有人,归其或其继承人所有
  --所有人不明的,归国家所有
  --不得请求报酬
  --归国有的,接受单位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4,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如能区别主物与从物,则归原主物所有人所有(相应补偿),如不能区分归原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所有(相应补偿)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归不动产所有人取得(相应补偿)
  附合乃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如协议结合,不成立附合
  混合:准用附合规则
  加工:原则上采用原材料主义,如加工价值远大于材料价值也可归加工人所有
  所有添附规则,前提是由行为人善意或由事件引发
  5,善意取得:动产由合法占有人基于无权处分而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而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又称即时取得
  对象仅限于动产(一般动产/货币,无记名证券)
  不得适用:赃物,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例外:第三人从拍卖市场或有经营权的人处购得
  无权处分人应为委托占有(保管,仓储,租赁,借用,运输,承揽)
  不得适用:盗窃,抢夺,抢劫,自然灾害
  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只需当时不知情)
  第三人为有偿取得(排除赠与,遗赠)
  第三人已经占有
  效力--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原主丧失所有权
  无权处分人负责赔偿原权利人损失(返还货款,补足差价,其他损失)
  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后,可以自由处分
  子法条:
  合同法
  22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担保法解释:
  54,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分额谁电脑感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84,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炙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不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炙人承担赔偿责任
  108,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可按担保法82条规定行使留置权
  票据法:
  1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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