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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法律备考复习:法理学(第十章)

2013-06-18 09:06:04 字号: | | 【 打印 】
  2013年国家公务员笔试于11月25日结束。近112万考生在全国31个考区47个城市的987个考点同步开考,竞争2万余个招考职位。笔试结束后,相关部门将组织人员阅卷,按照国考程序,预计2013年1月上旬公布成绩。未免考生做无谓的等待,考生可在放松2-3天之后,参照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点击查看: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真题与解析汇总),预测自己的分数,预计自己有可能进入面试的考生,现在可以准备备考面试,面试指导、历年面试真题、面试模拟题可参考国家公务员考试网面试栏目。预测分数太低的考生可准备2014年国考或者各省的省考(点击查看:2013年全国各地公务员考试信息直通车)。      第十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图表简单容易记忆,可参照下列详解)
  种类 构成 发生、变更和消灭
  (1)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法律关系
  (3)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1)法律规范;
  (2)法律事实:法律事件(社会事件+自然事件)、法律行为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
  (3)国家(1)物;
  (2)人身;
  (3)精神产品;
  (4)行为结果 权利、义务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 纵向(隶属)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横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这在法学上被称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二)种类包括:物、人身、行为结果和精神产品。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
  2.行为结果。
  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4.人身利益。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在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划分方法。
  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把它们划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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