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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之法律常识(7)

2013-06-20 03:05:15 字号: | | 【 打印 】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职位表已经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发布,2013年国考报名时间为10月15日8点到24日18点,10月15日到26日可以查询审查资格。10月15日8点到24日18点,没通过的可报其他职位,10月24日18点到26日18点,未审查或者未通过的,不能再改报。详情查看: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资讯专题。
  1.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5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
  A.纯正的不作为犯
  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纯正的作为犯
  D.结果加重犯
  2.当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了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于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
  A.属人管辖
  B.保护管辖
  C.普遍管辖
  D.属地管辖
  3.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
  D.未完成罪仅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4.甲为投身恐怖主义活动而参加了某国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法院认定甲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甲的行为属于:
  A.预备犯
  B.实行犯
  C.帮助犯
  D.未遂犯
  5.想像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罪,是因为:
  A.只触犯了一个罪名
  B.只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
  C.只侵犯了一个客体
  D.只有一个行为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解析
  1.A【解析】知识点:纯正不作为的认定。所谓纯正不作为,是指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罪只有少数几种。在本题中,甲将才3个月的女儿乙留在家中,5天后才回家,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性质显然是故意杀人罪,不是遗弃罪,而故意杀人罪既可以以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在本案中,甲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基本行为方式是不作为。
  2.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船舶上犯罪就被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本题中,在我国客轮上外国人针对我国公民犯罪,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因此,确立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不能是属人原则,也不能是保护原则,更不能是普遍管辖原则,只能是属地原则。
  3.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犯罪既遂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是构成要件齐备说,即犯罪实行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是犯罪人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
  4.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实行犯的概念。所谓实行犯,就是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直接威胁或者侵害某种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并为完成该种犯罪所必需的行为的犯罪人。
  在犯罪停止形态中,实行犯与预备犯相对应,预备犯是指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形态中,实行犯与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相对应,组织犯是指对犯罪进行组织、策划、指挥、领导的犯罪人,帮助犯是指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的犯罪人,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人。无论是预备犯,还是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它们与实行犯的最大的区别在于这些罪犯都不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而只是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组织行为、帮助行为或者教唆行为。在本题中,根据我国刑法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就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实行行为,所以,甲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实行犯,并且甲的参加恐怖组织罪已经犯罪既遂。
  5.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中的一种具体的罪数形态。想象竞合犯之所以属于实质的一罪,是因为想象竞合犯只充足地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按照犯罪构成标准说,只能以一罪论处。这是因为想象竞合犯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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