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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四川省法检公务员考试之法律常识(2)

2013-06-21 15:05:25 字号: | | 【 打印 】
  2013年四川省法检公务员考试公告已经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chinagwyw.org)发布,2013四川省法检公务员招录1734人,11月4日笔试。想要投身法检系统的考生请及时查看公告与四川省法检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1.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自动解除
  B.自始无效
  C.继续有效
  D.不生效
  2.下列权利中,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是()。
  A.所有权
  B.名誉权
  C.肖像权
  D.用益物权
  3.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亦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中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
  A.标的物交付时
  B.买方付清全部货款时
  C.合同生效时
  D.合同成立时
  4.甲、乙二人同在山坡上放羊,乙的羊混入甲的羊群,甲不知,赶羊回家入圈。甲的行为属于()。
  A.拾得遗失物
  B.获取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侵权行为
  5.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
  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
  D.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只能采明示方式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解析
  1.C【解析】知识点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所谓解除(消灭)条件和延缓(停止)条件都是条件对该行为所产生的作用,是导致该行为生效还是终止效力。导致生效的条件成为延缓条件;导致失效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是指条件的内容(某种事实)是否发生,发生了即为成就,不发生就是不成就。如果附解除条件,所附条件不成就,意味着事实没有发生,原来的行为继续有效,故C项正确。如果条件成就,行为自动解除。因此,容易混淆的就是A项。B项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D项是附延缓条件不成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自然人和法人作为两大基本的民事主体,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同。专属于自然人享有的主要是人身权的内容。但我国民法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包括法人,法人享有的人身权仅限于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考生注意】所有权、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所有主体都享有;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则是不同的主体享有的。如物质性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商标权的主体只能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A【解析】知识点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标的物何时转移,不仅关乎买方是否获得该物,而且关乎标的物意外灭失后其风险的承担。为了充分实现私法自治,合同法允许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果未作约定,法律必然要加以规定。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项正确。在后三项情形下,在B、C两项的情形下,只有当事人特别约定才可以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D项在简易交付条件下,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可以作为所有权转移时间。如甲、乙支前先行订立租赁电脑合同,乙作为承租人占有电脑,后两者又签订买卖该电脑合同,电脑所有权便自买卖电脑合同成立时转移。
  【考生注意】本题只是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性规定,难度不大。所有权转移意味着风险也随之转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在掌握该项制度时,一定把法律特别规定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厘清。
  4.B【解析】知识点是不当得利与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的区别。
  不当得利与这三项制度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态度和行为是否事实。拾得遗失物要求行为人主观知道“拾得”的法律意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即故意和过失。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管理人已经实施了管理行为。从本题所给事实看,“乙的羊群混入甲的羊群”和“甲不知”,这两个条件足以表明甲的行为不属于A、D项的拾得遗失物和侵权行为。甲只是“赶羊回家入圈”,并未实施管理,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5.C【解析】知识点是放弃继承和放弃受遗赠行为的形式。
  由于继承、受遗赠都是单方行为,法律直接规定其行为表示形式的效力。对此,我国《继承法》:“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律之所以对继承和受遗赠规定不同的行为方式,主要因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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