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法律常识模拟练习题<3>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预计将于10中旬左右启动,根据历年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其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对此国家公务员考试专家们总结常识部分的法律基本知识的模拟练习题,供广大考生参考练习,同时也可结合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做好考前准备复习工作。
1.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
A.可以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以下属于减刑的是( )。
A.甲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确有悔改,减为有期徒刑20年
B.乙被判处罚金5000元,因其经济困难,法院将其罚金减为2000元
C.因丙的主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法院将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10年
D.丁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3.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4.犯罪嫌疑人甲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了自己和同犯罪人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那么甲的行为构成( )。
A.一般自首
B.特别自首
C.坦白
D.立功
5.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反遭流氓袭击,王某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民警李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殴斗。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成员,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
A.假想的防卫,应按意外事件处理
B.过失致人重伤
C.正当防卫
D.假想的防卫,应按过失致人重伤论处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答案及解析】
1.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生理因素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根据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减刑。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3.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死刑的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注意:对怀孕的妇女的限制条件是“审判的时候”,而不是“犯罪时”。同理,对于未成年人的限制条件是“犯罪时”,而不是“审判时”。本题实际上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熟悉程度!
4.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本案中,因为甲是被动归案,所以不成立一般自首。又因为甲主动交待的是“自己和同犯罪人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其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都是盗窃罪,所以不构成特别自首和立功。本案构成坦白。坦白是在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5.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如果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称之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具有如下特征:(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本案中,因李某不是不法侵害人,而王某对其实施防卫,致其重伤,属假想防卫。但是王某在当时条件下并不能预见,所以应以意外事件处理。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法律常识模拟练习题<2>
1.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
A.可以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以下属于减刑的是( )。
A.甲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确有悔改,减为有期徒刑20年
B.乙被判处罚金5000元,因其经济困难,法院将其罚金减为2000元
C.因丙的主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法院将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10年
D.丁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3.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4.犯罪嫌疑人甲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了自己和同犯罪人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那么甲的行为构成( )。
A.一般自首
B.特别自首
C.坦白
D.立功
5.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反遭流氓袭击,王某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民警李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殴斗。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成员,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
A.假想的防卫,应按意外事件处理
B.过失致人重伤
C.正当防卫
D.假想的防卫,应按过失致人重伤论处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答案及解析】
1.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生理因素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根据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减刑。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3.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死刑的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注意:对怀孕的妇女的限制条件是“审判的时候”,而不是“犯罪时”。同理,对于未成年人的限制条件是“犯罪时”,而不是“审判时”。本题实际上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熟悉程度!
4.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本案中,因为甲是被动归案,所以不成立一般自首。又因为甲主动交待的是“自己和同犯罪人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其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都是盗窃罪,所以不构成特别自首和立功。本案构成坦白。坦白是在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5.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如果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称之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具有如下特征:(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本案中,因李某不是不法侵害人,而王某对其实施防卫,致其重伤,属假想防卫。但是王某在当时条件下并不能预见,所以应以意外事件处理。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法律常识模拟练习题<2>
更多详情请查询: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
关键词:
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公职类考试资讯、公告等考情,您可以把公务员考试网Ctrl+D收藏,如有疑问请在线
咨询提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