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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政治常识练习题(18)

2013-04-18 13:48:50 字号: | | 【 打印 】
   常识判断作为公务员笔试中行测的一类题型,考察的知识点通常涵盖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几个方面。对常识判断进行系统复习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也需要通过适当的练习检验复习效果。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chinagwyw.org/)提供了难度适宜的政治常识练习题以帮助考生检验复习效果。  
  1.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B.若持票人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2.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下列具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有(  )。
  A.上海市公安局   B.北京市人民政府
  C.所有的行政机关 D.某县人民政府
  3.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
  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
  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
  4.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经查,甲有一儿子5岁,甲母6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
  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D.应全部支付给甲妻
  5.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抢夺罪                          D.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与解析:
  1.C【解析】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再做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C项符合题意为。
  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只是排除自己对其后手再做背书转让时的责任,即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仍然可以背书,因此排除A、B、D项。
  2.B【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全国性行政法律草案,多数都由国务院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草案多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选项B中,北京市人民政府具有提出地方性行政法规草案的权利。地方政府规章经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部长、主任或省长、市长签署。所以选择B选项。
  3.D【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34条:因本法第31条、第32条或者第33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由此,A、B、C项都属于绿杨公司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由此,D项中,除非管理人支付全部价金,否则绿杨公司对该批货物不享有所有权,发货人可以取回运输途中的货物。D项符合题意。
  4.D【解析】根据《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向受益人履行保险金的给付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向甲妻支付保险金,D项符合题意。
  只有在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的情况下,才发生保险金的继承问题。如果作为遗产,应当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继承。但本案明确指定受益人,因此排除A、B、C项。
  5.A【解析】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之一是: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所有。因此,本题中,虽然乙的家已经被大雪压塌,但是,乙家中的财物仍然被视为乙的财产且被乙所控制和占有,甲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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