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公告解读
硕文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 李国斌
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展开,各试点省区市已于7月15日发布招考公告。本公告的发布标志着2009年政法干警招考工作的正式启动。为了帮助考生更加清楚的理解该政策,硕文教育专家在特此对招考公告进行了解读分析。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为主体
公告中明确提出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涉及除北京、天津和上海外的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要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已退役士兵和拟退役士兵。
2009年试点计划招录培养23068人,面向拟退役士兵招录2929人,面向已退役士兵招录4906人,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等招录15233人。其中,法院系统1924人,检察系统1942人,公安系统16179人,司法行政系统3023人。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 67所院校。共招收硕士研究生1448人。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7799人,其中双语本科生 367 人。专科生 13821人,其中双语专科生189人。
二、招录培养分层明确
本次试点招录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三个层次,其中专科层次招录13821人(含双语专科生189人)、本科层次招录7799人(含双语本科生367人)、硕士研究生层次招录1448人。承担试点培养任务的院校有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 67所院校。
1.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教育,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学位。
三、审核过程严格
2009年政法干警考试报名实行网络自动审核,即对于报名人员的报名信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是否符合招考条件,只有考生所学专业不在专业指导目录的时候,报名人员信息才会提交审核单位进行人工审核。考生于2009年7月18日9:00至24日24:00登录有关省人事信息网提交报考申请,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提交报名信息1天后,报考人员请登录有关省人事信息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查询时间为2009年7月19日9:00至25日24:00。报名确认包括上传照片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于2009年7月27日9:00至7月31日18:00期间在有关省人事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网上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上传照片通过审核后,按照有关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在网上缴纳公务员考试报名费。下载准考证时间为2009年8月18日9:00至24日18:00期间。
四、考试特色鲜明:按学历分层考试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笔试试卷设“专科类”和“本硕类”两种版本,分别适用于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和报考“本科及法学硕士班”的考生,在试题类型、数量、难度等方面有所区分。
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
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详细)。
(二)面试
面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和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进行。为方便拟退役士兵考生,面试考点可参照笔试考点设置。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一定比例确定。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教育考试总分/100)×50%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
五、加分政策:照顾特殊考生,体现招录原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但不累计加分:
1.根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2007年7月15日前,选拔到乡镇及以下单位服务工作的毕业生,经县级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报考人员。
2.根据《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2007年7月15日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经县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报考人员。
3.报考民族自治州、自治县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
符合第1、2项加分条件的报考者,须提供县级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相关证件和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符合第3项加分条件的报考者,参加笔试时,须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交考点办公室。
六、一体化培养与管理
教育部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应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专业培养方案。各相关院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与政法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班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拟)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统一明确相关优抚政策。被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招录时间安排
本次试点招录时间安排如下:
7月15日,报名与资格审查。
8月29日、30日,笔试。9月中旬,公布笔试成绩。
9月下旬,面试、体检和考察。
9月底至10月上旬,公示、审批、发放录取通知书。
有关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相关内容请参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考生可登录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http://zf.chsi.com.cn)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