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网站:
职位: 专业: 学历: 政治面貌:
您的当前位置: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 申论辅导 > 热点时评 > 正文

2016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

2015-07-23 09:10:36 字号: | | 【 打印 】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6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公务员考试中,有一句话叫得申论者得天下。申论的提高在于日常的积累。因此,每天关注一点社会热点新闻,看一些专家对热点新闻的评论,以及申论范文,对考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更多国家公务员考试复习技巧详见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
  【背景链接】
  2015年2月4日,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支持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女儿小玲(化名)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中国自古有“虎毒不食子”的人伦古训,但对于监护失责、甚至侵害,鲜有惩戒的先例。这些年,因儿童缺乏得当监护而导致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2012年11月,贵州毕节5名男童寒夜取暖被闷死在垃圾箱;2013年6月,南京吸毒母亲将两个女儿反锁在家致双双饿死;2013年9月,南昌一对小姐妹爬进家里洗衣机不幸被绞死……意外风险的背后,也警示社会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反思。
  【深度解析】
  [综合分析]
  司法远离监护权,根源还在“身份本位”的根深蒂固。对中国这样一个古老的亲权国家而言,家庭才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维系家庭稳定几乎等于维系了社会的稳定。所谓“清官不理家务事”,其背后的说辞无非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强行介入将可能动摇社会内在结构的根基。但现代法治却是建立在个人本位基础之上的,哪怕是在同一家庭,成员之间也各自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义务。这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时代,个体的合法权益哪怕是遭到家庭成员的伤害,司法也有义务提供救济。
  对于失责或失能父母,继续放任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对孩子而言,无异于“羊入虎口”。因此,“撤销监护权”,在理论上是必要而现实的惩戒手段。
  保护孩子,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撤销监护权”使得孩子免于继续遭受侵害的危险,而捍卫威严公正的监护制度,才是为儿童权益保护锻造出真正值得信赖的铜墙铁壁。
  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并不是父母,而是国家。在虐童、家暴问题上,司法只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作用发挥也有赖于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社会的全力配合。
  [对策措施]
  “撤销监护权”只是难度不小的第一步,接下来,应该还有紧跟其后的“两步走”:
  一是真正解决“撤销”后的后顾之忧。尽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但这种兜底制度需要地方部门拿出真金白银,让“撤销监护权”的孩子尽可能及早“回归家庭”。
  二是追究被“撤销监护权”父母的法律责任,以此警示监护权对应的义务关系。
 
2016年国考复习用书

热点关注微信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微信新浪微博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腾讯微博订阅号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订阅号、QQ群 公务员考试QQ群、歪歪歪歪学习


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公职类考试资讯、公告等考情,您可以把公务员考试网Ctrl+D收藏,如有疑问请在线 咨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