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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不能把户籍作为生命价值的“分割线”

2015-11-05 10:29:19 字号: | | 【 打印 】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不能把户籍作为生命价值的“分割线”。公务员考试中,有一句话叫得申论者得天下。申论的提高在于日常的积累。因此,每天关注一点社会热点新闻,看一些专家对热点新闻的评论,以及申论范文,对考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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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链接
  2015年5月,河南小伙王超杰与东北小伙搭救落水工友不幸遇难。施工方律师称,王超杰是农村户口,只能赔偿19万多;那名东北工人是城市户口,可以赔偿40多万。尽管王超杰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工程的最终承包人冯氏彩钢承诺赔偿王超杰家50万元,但事件留下来“同命不同价”的制度反思,却依然发人深省。
  深度解析
  [经济赔偿的意义所在]
  赔偿只是一种事后弥补,再多金钱也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但是,一定程度上,经济赔偿可以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对逝者亲人的抚慰,这种尊重和抚慰取决于赔偿政策与赔偿数额。所以,当两个宝贵生命因为见义勇为的壮举而消逝时,必须通过应有赔偿体现出对这两个生命的尊重,以及对逝者亲人的补偿:在赔偿过程中,赔偿的态度应该是积极的,赔偿的数额应该是相同的;在见义勇为的壮举上,这两个生命都值得敬佩,他们的行为没有什么农村和城市之分。
  [生命价值划分等级的影响]
  生而平等这个常识,在现实中经常被冲击得狼狈不堪。尽管,没有人会否认农村人和城市人的生命一样宝贵,农村人见义勇为的行为和城市人的见义勇为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是,落实到赔偿层面上,赔偿金却会有所差异。因为,城市人的赔偿是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核算的;农村人的赔偿是按照农村农民收入核算的。这样的划分让赔偿变得简单容易操作,但是也在深深伤害着公众,间接传递着歧视。
  它以市民和农民的二元划分作为死亡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在规则上拉大了国民心理的鸿沟,也人为制造出了群体差异。死亡赔偿金与其说是对死亡的“赔偿”,不如说是对生命的敬畏,这样的“赔偿”,从物质经济上可以并不丰厚,但在情感上绝不能被人为地分成三六九等,否则,不仅是对死者的羞辱,也是对包括赔偿者在内所有人的羞辱。
  [启示]
  放眼社会,同命不同价、同工不同酬、同考不同分……因户籍而存在的制度性不公,还在现实的土壤中“开花结果”。我们不禁要问,户籍壁垒造成的社会弊端,还需要多少新的注脚,才能激发彻底的改革?这是社会转型迈向良法善治的时代拷问。如何解答,如何开创“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局面,是法律彰显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建议]
  专家认为,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和时代前进的脚步,否则国家发展与社会运转就会磕磕绊绊。对比“同命同价”更值得期待的是,统筹城乡发展,消除“二元待遇”。这是解决诸多政策实践不公的根本之道。但不可否认,弥合城乡鸿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革而化之,与时宜之”,必须从全社会的共识上升为政策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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