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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呈三大亮点

2016-08-26 13:14:42 字号: | | 【 打印 】
  “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为最大限度激发人才活力,201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涉及多项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新举措。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获悉,此后多地跟进出台新政,着力健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推进事业单位人才管理体制改革。8月中旬,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外公布。这份意见进一步提出,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允许高校科技人员有条件到企业兼职或离岗创业,其人事关系将可保留3年。
  公开招聘、编制使用、职称评定自主权限扩大
  《意见》指出,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
  “近几年,尽管一些地方在人才管理体制上加大改革力度,但用人自主权落实不到位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江苏省组织部门基层干部赵光亮注意到,不少地方人才工作仍主要依靠“政府推动+行政主导”模式,市场力量调动不足,政府唱“独角戏”的问题突出。
  在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锐看来,政府对高校、科研院所人事管理的控制,主要体现在对单位编制、岗位总量、岗位设置、招聘、职称、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额、人员调配权等统得过严过死。人才不能得到合理配置,不能在自由竞争中优胜劣汰,不仅不利于提升科研创新效率,更难以冒出“高精尖”人才。
  “用人者,己也。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应该说,在什么时间、什么条件下用什么人以及怎样用人,用人单位最有发言权。随着《意见》的出台,一些地方在今年已经迈出坚实步伐,为事业单位自主用人权限松绑。
  8月初,吉林省委组织部等三部门联合发文,扩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自主权。按照规定,对于5类高层次、高技能或急需紧缺人才,在事前备案的前提下,可随时自主发布公告、自主开展招聘。而对于特殊人才和基层人才,可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招聘条件、确定考试方式。
  6月,北京市出台文件表示,将全面保障和落实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在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职务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用人自主权。7月召开的河北省科技创新大会提出,下放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用人自主权,支持自主调剂使用编制、自主评审职称,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创业、兼职取酬。
  在浙江,基层医疗单位的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已经下放,而且职称外语、论文、科研等不作为评价的必备条件。湖南逐步将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讲师、实验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扩大高校用人自主权,着力为高等学校创造宽松的人才成长环境。
  “评用脱节一直是职称制度问题的一大弊端。政府管得太多,用人单位缺乏自主权,造成了‘用的评不上,评的用不上’。”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原院长吴江认为,对于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等有条件的单位,要鼓励他们自主评审,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在评定方式上也可以更加灵活多样,允许一所一法、一校一法,用不同的尺子去衡量。
  人才可享股权期权激励和成果转化高收益
  《意见》提出,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政策,对不适宜实行股权期权激励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探索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才获得现金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完善人才奖励制度。
  股权期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手段,让科研人员能够合理分享创新财富,已在现代企业中普遍推广。今年以来,多地提出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实行股权期权激励,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
  青海省规定,探索创新人才股权期权等激励措施,让创新人才得到合理回报。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才,探索开展现金奖励与股权激励试点。黑龙江省规定,把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赋予创造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规定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获得最高达90%的转化收益。
  据报道,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成果收益按照5∶2∶3比例分配,五成奖励给成果发明人;两成给予成果完成团队,作为后续新药研发经费;剩下三成“反哺”药物所,用于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这些政策打通了创新链和产业链,为科技成果松了绑。这种与市场接轨的激励政策已带来积极成果。
  “提出研究制定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政策,是针对我国激励机制的短板提出的改革举措。”中国人才研究会副会长赵永乐同时指出,股权期权激励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造成的“空心化”等问题,因此,《意见》规定“对不适宜实行股权期权激励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体现了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
  “苟利国家,不求富贵”,是中国知识分子的光荣传统。对于高层次人才来说,精神激励往往比报酬、福利更能凸显人生价值。8月2日至7日,56名以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为主的国内各领域优秀人才代表,受党中央、国务院邀请齐聚北戴河,正体现出中央对人才的拳拳关爱,受到与会知识分子的高度评价。
  在今年,安徽等地提出建立完善联系专家制度,要求切实做好联系服务专家工作,真心诚意地和专家交朋友,经常性地听取意见和建议,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工作环境、学术环境和生活环境。
  中组部人才工作局局长孙学玉还建议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促使更多本土优秀人才“破土冒尖”、脱颖而出,从跟跑向并跑、领跑地位整体提升。全国政协外委会副主任、察哈尔学会主席韩方明也指出,对国家荣誉制度进行立法,是国家正式建立一套严肃的精神激励系统的表现,使之能够与物质激励系统并驾齐驱,使社会更加平稳地前行。
  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可保留人事关系
  《意见》要求,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措施。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向企业集聚。
  8月,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外公布。这份意见进一步明确,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
  今年以来,江苏、吉林、河北、山东、广东、北京、天津、江西、山西、福建等地陆续出台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创业或到企业兼职。
  其中,吉林省规定,离岗创业期间,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根据实地考核结果、所在企业出具的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价,除出现违法违纪等情形以外,一般可定为合格等次。
  江苏南通将人事关系保留期限延长至5年。该市近期出台的新政还明确,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在原单位同等享受职称、社保待遇,对于成果转化收益,按照不低于90%的比例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真正以市场价值回报人才价值,让创新人才实现“名利双收”。
  贵州贵阳则规定,允许事业单位中的科研、专业技术岗位公职人员符合 “产、学、研、用”相互促进原则,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的前提下,围绕痛点解决在职在筑创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在职创业收入归其个人所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在筑转化的,经认定按其贡献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助。
  上世纪90年代,我国高校曾出现高校教师下海经商潮。但由于缺乏专业的企业经营能力,很多教授开办的企业半死不活,最后还要由学校出面收拾残局。同样的问题会不会再次出现?教育学者熊丙奇认为,这取决于高校是否完善现代治理,对教职员工进行专业同行评价和管理。
  “实践表明,高校教师用自己的科研成果直接进行产业化,并不利于科研成果产业化。”熊丙奇表示,有关部门鼓励高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评聘制度,考虑的就是由专业人士进行转化的问题。不过,仅靠学校内部设立转化岗还不够,应该探索成果批量转化的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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